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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C-TICK认证

C-Tick是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部分,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CA-Australia Community Association)来管制,目前只对干扰部份进行管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从1999年1/01开始强制执行。

电气安全要求: 
在澳大利亚,电气安全符合性评估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每一个主管部门统一采用“1945年电气安全法”的互惠认可架构(Approvals Scheme)。此架构将电气产品分为“公告“(Declared)及”非公告“(Non-declared)两大类。
公告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取得州主管机关的认可证书。
非公告的电气及电子设备可不经认证直接销售。但是,零售商、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保证该类电气的安全。

EMC要求:
澳大利亚对EMC的要求采用EMC架构(1992无线电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构规范的电气产品都须符合澳大利亚标准,并取得澳大利亚通信局的认可,才能使用C-Tick标志。
若产品同时符合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要求,亦可申请法规符合标志(RCM)。
任何获得澳大利亚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新西兰都被承认。

A-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
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電子产品多半是申請C-Tick ,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請A-Tick,則不需另外申請C-Tick。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請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当局随时抽查:
1.测试报告-必须由 NATA或与 NATA互让之认证机构,如 NVLAP或 A2LA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2."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签名负责之厂商,有责任确保销售之产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规定。
4.原始之设计图稿及规格书(如:线路图、方块图、User's Manual和Service Manual等)。
5.叙述制作时之生产检查程序,以确保EMI特性之维持。
6.任何会影响到EMI的变更叙述和必要之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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