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I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WEEE附录IA规定的十类电子电气设备为: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和远程通信设备,消费性设备,照明设备(钨丝灯泡及家用日光灯除外),电动工具,玩具、娱乐及运动器材,医疗设备,监控设备,自动售货机。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欧盟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关于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 年7 月1 日前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摘要内容: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即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旨在减少由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引起的对环境和健康构成的风险。
指令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每单一“均质”(Homogenous material) 内之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并禁止这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然而某些因现行经济上或技术上仍无法取代产品,采增列排除条款准予使用。目前排除条款共有38条,详细内容参阅2002/95/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2006/690/EC、2006/691/EC、2006/692/EC等豁免指令